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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方式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
盗窃,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可以伪造可以交易的信用卡,或者可以以信用卡持有者的名义交易,如果信用卡超过一张,应该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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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客体要件;侵权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二、客观要件客观地表现为以秘密手段取得或以金钱、物质等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盗窃是指通过秘密手段(包括窥视、拍摄、复印、高科技方法等)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购是指通过金钱和物质利益从相关人员(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交换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擅自提供合法把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表现为故意。
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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