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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范围是什么

2023-09-04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九)依法征用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 (+)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十一)无主土地; (十二)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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