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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应当公开发表。...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省人民政府提报的调整方案,并作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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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内容,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在会前做好准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应当由会议工作人员做好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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