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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底以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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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转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汇总,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反馈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既不修改又不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机构通过以上途径,并经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提请主任会议确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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