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庭处理集体,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直辖市、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县设立。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26人已浏览
607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2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