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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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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该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期限。在服务期内,劳动者如果提前离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实践中,企业往往考虑工作开展的稳定性,希望减少人事变动以及控制人才外流等原因会要求劳动者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才能离开,但对于服务期限的约定是选择性的,而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加以约定,也可单独订立培训协议或直接订立服务期协议。一般建议企业单独签订服务期协议,对该事项作出特别约定。比如:“李某确认A公司已为本人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支出了专项培训费用x元,本人自愿承诺在该公司服务满5年,如未满5年提出离职,将承担Y元违约金作为赔偿。”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宜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若已履行部分服务期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宜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公司对一个员工进行培训,花费了3000元,约定服务期为3年,则在满第2年的时候,如员工提出离职,其所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就是未履行的1年服务期限相应金额1000元。 为此,我们建议企业收集费用发票等书面证据,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制定培训考核表,由参加培训的员工签字确认,必要时也可要求员工对于企业已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加以确认,留存可作为“服务期承诺”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劳动合同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前述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而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则除了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取决于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外。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约定服务期,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即可,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以及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签订于2008年之前,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需要遵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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