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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除要遵守《民诉证据规则》第68条之外,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证据取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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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具有证明力。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上。例如,为了获得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获得的证据不合法。但是如果你在自己家取证,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但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但又另行侮辱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则又构成侵权行为。再比如,把录音设备放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就不合法了。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比如,法律禁止销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之规定,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不再是一律无效,只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才会被依法排除。而根据《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如何鉴定是否属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呢首先取证手段必须是合法的,不能使用违反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例如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获取的证据材料便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以及《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使用属于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次便是不得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采取雇人长期跟踪对方等方式获取证据。虽然长期跟踪可以实时的掌握对方的动态,极利于获取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但是长期的跟踪对方很有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该种方法获取的证据也会因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而被判定无效。最后还要注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显然该条是对《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兜底条款。需要考虑的是取证方在取证之时可能存在“圈套取证”、“陷阱取证”的情形。取证行为不能与社会主旋律相悖,要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不然即使取得证据也将会被判定无效。法院在审查偷拍证据的合法形式时,虽然会经过多番审查,但只要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方式的,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其效力。
离婚偷拍能作为诉讼证据。 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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