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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
可以。《民事诉讼诉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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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跟踪偷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规定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第一,私自录制视听资料不再一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证据规则》的过程中已经认识到[1]“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标准,虽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经过实践和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许多人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影像资料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而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相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因此,对这些证据材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标准,然而在司法实务中仍有法院适用《批复》的规定对私下偷录的证据予以排除[2]。笔者认为,之所以造成这样司法裁判不一的现象,原因在于《证据规则》赋予法官十分大的自由裁量权去判断私下录音是否侵犯他人隐私。《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确立了“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为审查标准之一,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了《批复》的滥用。
在离婚诉讼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具有证明力。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估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上。例如,为了获得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获得的证据不合法。但是如果你在自己家取证,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但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但又另行侮辱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则又构成侵权行为。再比如,把录音设备放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就不合法了。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比如,法律禁止销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
以下是离婚案件中跟踪偷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相关知识,私自录制视听资料不再一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证据规则》的过程中已经认识到[1]“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标准,虽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经过实践和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许多人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影像资料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极其罕见的。而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相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因此,对这些证据材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标准,然而在司法实务中仍有法院适用《批复》的规定对私下偷录的证据予以排除[2]。笔者认为,之所以造成这样司法裁判不一的现象,原因在于《证据规则》赋予法官十分大的自由裁量权去判断私下录音是否侵犯他人隐私。《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确立了“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为审查标准之一,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了《批复》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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