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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可以证明以下基本事实的证据:(1)以借款名义买房的书面或口头协议;(2)以名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但房屋款项由借款人支付;(3)房屋实际上由...
搜集可以证明以下基本事实的证据即可:(1)有借名买房的书面或者口头约定;(2)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房款由借名人支付;(3)房屋由借名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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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可以证明以下基本事实的证据即可:(1)有借名买房的书面或者口头约定;(2)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房款由借名人支付;(3)房屋由借名人实际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一般情况下,公证处是不能做借名买房协议的公证的,即使能做,做的也是协议的公证,而不是房屋权属的公证。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的唯一物权凭证,在实际买房人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前,对外从法律来说,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是谁的房屋,名义上就是谁的房屋。 无法公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找律师事务所做借名买房协议的律师见证,并且出具律师见证书。或者直接找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该协议的签署进行见证,并且同时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 从法律上来讲,借名买房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此行为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在通过诉讼并且胜诉,变更房屋所有权为实际买房人之前,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借名买房要慎重,如果一旦必须做,就要尽量保存好相关证据,并且不能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
1、如果购房需要的是登记权利人的资格、条件以享受优惠,借名购房后登记权利人通常丧失了再次享受该优惠条件的机会,如部分城市的首套房优惠政策,抽签摇号所取得的序位等。 2、如果出资人非全款购买该房屋,而是办理了按揭手续,在出资人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对登记权利人的信用资质发生影响,甚至银行直接向登记权利人要求还款。 3、如果登记权利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时,将会把借名购房的该房屋视为登记权利人的财产,可能会将之作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财产予以保留,但执行其其他财产,导致登记权利人实际上生活所必须的财产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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