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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醉驾一律定为犯罪。虽然现在刑法将醉驾归入刑法,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是醉驾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询问笔录和未给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提供翻译的询问笔录是绝对不能采用作为定案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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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人笔录的处理办法一样。要交给证人、被害人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证人、被害人要求自己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证人或被害人以及询问人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3、调查询问笔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取证主体的法定性。 (2)制作过程的客观性。 (3)制作内容的主观性。 (4)制作要求的规范性。
询问笔录是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于证人、被害人就询问相关内容及过程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并没有被单独列出作为一项证据种类,是因为它只是用问答的方式体现了证人、被害人所提供的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笔迹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笔记鉴定的作用是判断某书面证据的真实性。对于笔迹鉴定意见得出的,认定被鉴定的笔记为某人或不为某人的则直接影响该证据的效力。简单来说,取决于是否能够定案的是该证据(需要进行笔迹鉴定的证据)的真实性,而非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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