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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
询问笔录是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对于证人、被害人就询问相关内容及过程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笔录并没有被单独列出作为一项证据种类,是因为它只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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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询问笔录和未给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提供翻译的询问笔录是绝对不能采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同时存在瑕疵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没有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一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1、讯问笔录的复印件违反了法律,是不能作为民事证据的,讯问笔录也不属于民事证据中的一种。 2、民事证据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3、所有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调解笔录的内容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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