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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方中不给抚养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探视是作为一个母亲的权利,不能剥夺,如果探视对孩子不利,可以减少探视或不让其探...
如果一方不抚养,另一方可以起诉法院支付抚养费。探视是母亲的权利,不能剥夺。如果探视对孩子不利,可以减少探视或者不允许探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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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子女探望权的实现可以由父母协商和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并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子女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离婚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除非对方对孩子身心成长具有危害性,比如说有伤害子女,对子女犯罪的行为。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后,可以中止对方探望孩子,而且不能无限保持这种状态。“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后,理应恢复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题中的父母没有具体的交代清楚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状态,根据分析的话,可能是有些人在探视孩子的时候,根本就不想让平时抚养孩子的这一方参与了,但实际上法律上也并没有禁止这样做。或者是不抚养孩子的父母一起来探望孩子,如果当事人阻挠的话也是不对的,对于探视权的执行没有这么教条化的。
子女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子女探望权的实现可以由父母协商和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并遵循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子女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离婚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权利,除非对方对孩子身心成长具有危害性,比如说有伤害子女,对子女犯罪的行为。发生“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后,可以中止对方探望孩子,而且不能无限保持这种状态。“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后,理应恢复对方探望孩子的权利。题中的父母没有具体的交代清楚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状态,根据分析的话,可能是有些人在探视孩子的时候,根本就不想让平时抚养孩子的这一方参与了,但实际上法律上也并没有禁止这样做。或者是不抚养孩子的父母一起来探望孩子,如果当事人阻挠的话也是不对的,对于探视权的执行没有这么教条化的。
我们是双方于2009年11月协意离婚的,孩子随女方,男方每月要支付500元抚养费,可男方一分钱都没有给,直至2011年2月才给3000元的抚养费,之前半年都有给男方见孩子的,但后来因孩子在楼下玩,男方一声不出就带了孩子回家,这让女方终止了女方的探视权。请问女方不要求男方的抚养费,可以终止男方的探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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