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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子女探望权...
1.不可以的,探视权是对方的权利;支付抚养费是对方的义务。 2.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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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付抚养费可以探视。不付抚养费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离婚后男方不支付抚养费也可以去探望孩子。 夫妻离婚后,支付抚养费是一种义务,而探望子女是一项权利,但是并不是说不负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就不能行使探望的权利。男方探望子女,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会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有抚养权一方不让探视的,另一方不可以以此为由不给抚养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探视权而言,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视的权利,直接抚养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或者一方不配合行使探视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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