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注意: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工作时间、地点、工资标准等内容,虽然法律不强制与非全日制员工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注意: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工作时间、地点、工资标准等内容 虽然法律不强制与非全日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基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很容易就是否成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工作时间、地点、工资标准等发生争议。因此,企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用工性质及劳资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确保本次劳动合同的建立不影响之前劳动合同的履行 虽然非全日制用工中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确保本次劳动合同的建立不影响之前劳动合同的履行。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确保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5、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且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可以按日、周结算,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缴纳社保或工伤保险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若未缴纳社保,则相应的损失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针对已由其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员工,则用人单位可以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7、涉密岗位慎用非全日制用工 因为全日制用工中员工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建议涉密岗位慎用非全日制用工。若必须在涉密岗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则应加强保密工作,并与非全日制员工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 8、就非全日制用工事宜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风险 1、存在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并承担相关用工责任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非全日制用工很容易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如超时用工、超时支付工资等)。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就存在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风险。 2、承担社保待遇赔偿的风险 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因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流动性大等原因,没有为其缴纳社保(或工伤保险),或者因为这部分员工想要获得更多的报酬也不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劳动者发生《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付情形(如工伤),则用人单位仍须按照前述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社保待遇赔偿。 3、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能同时与多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这多个单位之间可能会存在竞争关系,若是不加强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存在被泄露的风险。
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超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具体如下(1)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92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