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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旧伤复发,并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出现突发事故受伤,才可以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监事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的。公司出现问题,根据监事有无过错确定,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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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监事承担的责任: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答: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本在于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若属于则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若不属于则张某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事故找刘某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受伤的地点是否属于在上述规定中的“道路”是本案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对道路进行定义的时候采用“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样的表述,说明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是立法例举不能穷尽的,我们应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道路应该做广义的理解,看事故地点是否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地点,且具有机动车通行存在的危险性。本案中该公司门口并未设立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警示标志,属于公共场所即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该事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并且车辆在倒车的过程中也具备行使车辆的危险性,因此该事故完全可以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 因此,本案张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较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四)乘客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六)在交通事故中,因为车与车发生碰撞导致司机、乘客的意外伤亡,如果您投保了车上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如果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紧急刹车导致的本车人员伤亡,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七)在车上责任险在投保时,必须指明投保座位数,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仅承担投保座位数以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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