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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非法录音不能作为证据。1、录音方式应合法。录音过程是在合理的地方进行的,不能窃听、窃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例如不能在别人家里私自窃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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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根据情况确定。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反,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未经对方同意偷录的录音材料虽然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可以作为证据保护其合法利益。但是,如果只有这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那么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据仍然缺乏。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证据来证明。
偷偷录音也分多种类型,电话录音一般可以。 2002年以前,最高法院有批复,未经同意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但是从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把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那以后录音证据除非侵犯个人隐私、国家和公共利益,一般都能用。简单地说,你在别人家里偷安一个窃·听·器什么的,肯定不行;但你跟他打电话、谈话的时候,自己偷偷录一段是没有问题的。还需要注意一个事,可以作为证据用不代表证据效力强。实际上,录音证据的效力比一般人想像的弱,因为被认为易于伪造。
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违法证据的正确含义,即《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录音证据,录音证据的所有者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例如录音他人隐私或在工作或地址窃听的录音资料,依然被排除。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0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和与视听资料对照无误的复印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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