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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区分员工离职的情形,如果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并离职,那么一般处理方式为: 已行权部分由创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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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区分员工离职的情形,如果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并离职,那么一般处理方式为: 已行权部分由创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采用创始人代持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期权企业的方式)以最低对价回购,未行权部分不再授予。 如果员工未违反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而离职,则已行权部分可以由公司考虑让其继续持有或收回,未行权部分不再行权。
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往往陷入有激励、无约束的尴尬局面,违背了股权激励留住人才的初衷。富安娜起诉离职股东是上市公司最具标杆意义的股权激励纠纷案,8121.67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堪称史上最贵离职违约金,对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具有警示和借鉴作用,富安娜如何打赢官司?今天,阳光所朱昌明律师通过相关案例予以解读。律师事务所项目与投融资业务部朱昌明/合伙人律师一、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介绍2007年6月,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安娜”)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每股净资产1.45元低价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用于激励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希望借此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2008年3月,富安娜为配合其IPO进程,改变了股票激励计划,将所有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与此同时,与持有原始股的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人协商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书》约定:1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七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不发生收受商业贿赂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2若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本人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前赠送的红股);3若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人应在持有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26名股东向富安娜辞职并先后离开公司,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等26人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为8121.67万元。被告认为:员工和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员工和公司就各自权利义务通过签署《劳动合同》予以明确。《承诺函》内容涉及最低服务期限的保证,公司要求员工出具该函以达到限制员工辞职的目的,故《承诺函》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非合同纠纷,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适用《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普通合同纠纷,非劳动合同纠纷,《承诺函》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在富安娜上市后三年内离职,《承诺函》约定的对被告股份投资收益进行限制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违约金”)返还给富安娜公司,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富安娜的诉讼请求。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部分被告又提起再审,再审裁判:驳回再审申请。
股权激励要掏钱。一般公司推行股权激励员工都有明确的带行权价格,如低于市场价的,则公告取消或调低。员工不花钱购买,会导致公司整个管理系紊乱,也会引起别的员工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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