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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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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应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3、本人申请或者法院参加本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诉讼。第三人大概有以下八类: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2、被处罚人侵犯其权益的受害人;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者影响其权益的人;5、行政裁决的一方;6、与行政机关共同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7、两个行政机关做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是被告,另一个可能是第三人;8、越权诉讼的越权机关。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也可以发言、辩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第三人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自己的主张参加辩论,从而有利于法院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行政诉讼第三人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所谓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所谓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但有被处罚人,还有被侵害人。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另一方被侵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被侵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也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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