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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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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经自己申请或者通知而参加到原、被告业已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虽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也不依附于原告和被告,其在诉讼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以及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权利。但是,第三人无权处分原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能进行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原告或者被告才有权进行的诉讼行为。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经自己申请或者通知而参加到原、被告业已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虽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也不依附于原告和被告,其在诉讼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完整的当事人地位,享有管辖异议权和上诉权,以及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权利。但是,第三人无权处分原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能进行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等原告或者被告才有权进行的诉讼行为。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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