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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所涉及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三)明显不具备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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