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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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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一)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二)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三)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四)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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