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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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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以下房产不得出租:未经综合验收的新建房屋;未依法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没有房屋租赁证件的房产;未经原出租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房产;属于违章建筑的房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产;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房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入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六)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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