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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公积金是不能再提取的。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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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经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公积金是不能再提取的。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可以按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如有)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需要复印背面页,户口簿应复印扉页、户主页、借款人及配偶页)。 2、婚姻证明: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及未再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未再婚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开具);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3、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原件。 4、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已婚的)共同填写的借款申请表、单位开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借款人银行卡最近一年的流水。 5、借款人先行交付给售房单位的不低于协议规定的首付款收据。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步骤: 1、借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由贷款银行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等待审批;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的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公证等相关手续; 3、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还款帐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银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需要的申请材料是不一样的。购房公积金提取一手房提取:(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二手房提取:(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住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主买房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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