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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宅基地换房,就是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用宅基地换房成为了近年来不少城市探索新型城镇化的一大主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此《决定》,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天津、浙江、江苏、安徽等地区为首批改革试点地区。以天津为例,2005年,天津市小城镇和村庄规模普遍偏小,村庄人均建设用地大,人口密度低,用地不集约,土地利用率不高;各种设施水平低,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善;污水垃圾随处排放与堆放现象普遍,影响投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土地价值难以体现,小城镇建设资金匮乏。为改变这种状况,同年8月,天津市开始对市郊各镇村进行认真调研和讨论,计划通过宅基地换房的办法探索出一条建设小城镇新思路。具体方案是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高水平规划、设计和建设有特色、适于产业聚集的生态宜居新型小城镇。成为试点地区后,天津市开始以“宅基地换房”的方式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由于当时天津城郊农民的宅基地非常分散,占地比较多。宅基地集中以后统一建房居住,就能节约出很多土地。与原先的面积相比,能够节约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的土地,大大地提高土地集约化程度。节约出来的土地,一是用于商品房开发,二是用于示范工业园区建设。以此为土地增值,并且园区建设可给当地带来更多就业机会。第三个环节,就是要用好增值收益。邵宁副主任委员告诉本刊记者,增值收益一部分用于给农民建住房,保障农民按标准置换住房不花钱;一部分用于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有一部分用于改善和解决小城镇公共服务配套,如教育、医疗等。第四个环节在宅基地与承包地占补平衡、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促进土地流转,让原先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变为规模经营,农民用承包地入股,享受股权分红。同时,新建住宅区内商业公建设施一部分不出售,以出租收益回补群众。
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未经批准占地建房,均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以下规定供您参考。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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