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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继承宅基地不可以翻建。 我国农村宅基地规定,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
农村宅基地(城郊的)使用权不能买卖,原因如下: 其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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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户口不允许在农村拥有宅基地。 2、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区别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允许像商品房一样进行二级市场自由流转。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仅限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也就是在本村村民间调转。当然,即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也不等同于完全自由流转,受限于户内人口数对应的宅基地面积总额。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宅基地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虽说国务院颁布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的“意见”只是部门规章和政策性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但反映了立法者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态度。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局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形成“宅基地交易结束、物权不受保护”的被动局面,受让人在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仅享有债权,无法使宅基地发生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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