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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的,应当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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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①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②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③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错行为起着次要作用。④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大多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错行为起着轻微的作用。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2、医务人员对发生该损害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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