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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的,应当认定其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分为四类:(一) 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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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①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②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③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错行为起着次要作用。④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大多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医疗过错行为起着轻微的作用。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2、医务人员对发生该损害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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