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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财务信息建立企业信息库,实现企业财务信息与财政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评...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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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企业预警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专项或周期性检验、检测、检疫(含年检年审)的;(二)企业取得的许可证件(审批文件)失效或过期的;(三)企业被依法采取的;(四)逾期未执行行政处罚的;(五)企业已进入吊销程序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预警信息的其他行为。
收入管理的要求:(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人民法院收入的主要来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人民法院的其他收入,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入一起,纳入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实行收支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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