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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职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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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申请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具有符合规定的购房一定比例的首付款; 6、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4.正常、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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