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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3...
1)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2)符合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3)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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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已交付20%以上的房款。 贷款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凭身份证就近到中心各相应营业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写好后同时提交所需有效证明材料。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2、签订借款合同。我中心准予贷款后,借款人与中心委托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到住房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3、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2.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房价款的政策规定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具体依据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及所购建住房的类型确定。 5.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6.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1、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南昌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信用良好(以人民银行采集的“个人信用报告”为主要依据); 4、申请贷款时,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缴存状态;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6、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 7、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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