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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必要组成部分,如结果犯罪、过失犯罪、行为犯罪等。犯罪的四个要素是:对象要素,即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要要素、主观...
犯罪未遂的概念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具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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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既遂成立标准的观点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既遂、未遂的确认标准应是犯罪行为是否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实害。由此,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规定并非以既遂为模式。即犯罪的成立并非要求必须造成了实害结果。纵观我国刑法,犯罪既隧的类型有三种
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一般的过失犯罪,都要看危害结果,如果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话是不会进行处罚的,过失犯罪只有刑法中的规定,才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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