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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基数不包括年终奖年终奖是一种福利,不属于工资性质,所以一般是不能计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应得工资包括: 1、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根据法律规定,社保、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每月代劳动者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最后仍进入劳动者个人社保或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货币性收入,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 2、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应计算在计算基数中。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见,凡是符合工资组成部分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津贴等属于工资收入的,都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3、合同“年终十三薪”是否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有条件的计算在内。如果合同中关于年终十三薪是附条件的,比如工作满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么第十三薪并不是必然的应得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统一发放十三薪(不附带兑现条件),那么十三薪属于年终工资收入,应计算在“前12个月工资”之中。 4、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前12个月工资是否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通常指税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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