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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亲的遗嘱,对其自己房产部门有效,名字错了,只要能确定是其大女儿,没有什么问题.你母亲说得对,也有她的份,尽管你父母在91年离婚,但随后又同居生活在一起,应视为事实婚姻,因为为种情况94年以后,才视为同居关系,没有夫妻权利与义务,但你母亲要求均摊没有依据.集体土地房产只能转让给本经济组织成员.现在大家都没有户口,只能维持房屋现状或转售给符合条件的人变现哐在拆迁后才能实现权益.
第一,共同做的房子,房产在谁的名义下?可有约定?第二,母亲有没有遗嘱?第三,女儿和儿子有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如果房子在母亲名义下,且没有约定的话,可以理解为母亲的个人财产,(儿子赠送的)。同理,如果房子在儿子名义下,没有约定的话,基本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出资视为母亲赠送给了儿子。如果是母亲的财产,没有遗嘱,儿子和女儿都有权继续的,因此,后面的拆迁补偿,大家都有份的。至于份额多少,跟赡养义务的大小也有关系,如果女儿或儿子基本没有赡养的话,那么分的份额会少些。如果是儿子的财产,那就不存在分的问题了。能否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如果是这样的话能有办法更改公正,另外一套房产是我父亲和母亲共有的。我母亲和我去公证处公正了我父亲在不久前去世了,把那套我母亲和父亲共有的房产继续由我的母亲享有,他身前有2套房产,其中一套房产的所有人只有我的父亲,我母亲放弃了所有的遗产继承权,所有的遗产都由我来继承。这样以来是不是我母亲和父亲共有的那套房产我母亲也没有享有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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