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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职责范围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对报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有关部门不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由同级生态文明建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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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乡村、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对违反规定者可以提出劝告、批评和警告。
XX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在自然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从事各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维护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生产体系,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障农业安全。推进畜禽粪便、废水、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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