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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13条内容

2022-09-12
XX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为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在自然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从事各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维护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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