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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心态下所为的侵权损害,国家才承担责任;若行政主体无过错...
关于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节。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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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
责任原则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就法律规定方面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行政复议法》对此条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 二、就相关行政理论来说: 首先,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力,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只能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作出裁决。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赔偿复议也应当可以适用调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赔偿复议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而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权本身又具有可处分性,可以转让、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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