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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两类情形根据《条例》,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包括两类: 第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
当事人行政复议自愿调解是运用调解手段处理行政复议的前提,即从行政复议各方表达调解的愿望、提出调解的具体意见到结束调解的整个过程,都要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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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两类情形根据《条例》,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包括两类: 第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对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可以进行调解。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的区别《条例》所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而言的。划分两种行政行为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被称为羁束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反之,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有较大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则被称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
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及及及时、方便的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时,必须遵守上述原则,依法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在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效率原则等条件,高效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特点,行政复议调解也必须反映这一特点,防止久调不决,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调解在程序上具有灵活性、简便性、效益性等优点,行政复议的调解要充分利用这些优点,提高效率,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不准拖延。除了调解期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外,所选择的调解方式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只要不违背中立原则,在召开面对面的调解会议之前,可单独与各方当事人会谈,搞清案情细节,掌握各方所求,迅速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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