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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他手段侵吞、窃取、骗取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共同贪污,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的认定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1、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诚信,但主要侵犯了职务诚信。2、客观要件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这是贪污罪不同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三、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4、贪污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来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上述四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数额的认定: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视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视为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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