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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的数额起点,5000元以上的,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给予处罚。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有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
根据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或者;因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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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是一个复杂的对象,即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诚信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简单的对象,只侵犯单位的所有财产所有权;第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没有国家职工身份的职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和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与国家合资合作的公司、企业的财产中即包括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外国公司的财产。 二、共同贪污犯罪如何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应该可以认定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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