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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1、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进行责任的认定是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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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三种: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对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及其他国家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并由国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它包括: (一)国防行为; (二)外交行为。 从以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分析看,很明显其不属于国家行为。 2、内部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处于上下级或者隶属关系的,叫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提级、福利待遇等。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和公安交警部门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所以不是内部行为。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这里的法律应作狭义的理解,而裁决应撮广义的理解。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发现哪一部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终局裁决。即使从广义的法律含义理解,国务院制定的《办法》也仅规定了不服责任认定书,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而没有规定它是终局裁决的行为。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很多人对此观点是两面派的,关键是看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做出判决已经给出的最后解释。一般是从其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以及要确定公民、法人和组织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来裁决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限一次。申请审核时,应明确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公路、街道或其它道路上运行时引起或所发生的死人、伤人或物件损失的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中有各类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是用发动机或电动马达驱动的车辆。非机动车中有畜力车和自行车等。道路是指公路、街道、胡同、里巷、广场、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地方。其中供车辆行驶的为车行道,供人通行的为人行道。与道路成为一体的桥梁、隧道、轮渡设施以及作业道路用的电梯等通统包括“道路”中,作为道路附属设施。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下列情况不能算作交通事故。(1)各种军用车辆在野外(不是在道路上,或虽是在道路上但已断绝交通时)演习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军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件。(2)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作业中,或在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伤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3)汽车和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4)参加体育竞赛的车辆在体育场地所发生的事故。(5)虽是道路或广场但临时作为集体游行场所、文化娱乐场所而发生的挤伤人、踩死踩伤人的事故。(6)利用交通自杀或制造撞车事件。(7)在机关、企业内部,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业务进行管理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车辆压死压伤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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