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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是否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2021-0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三种: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对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家的安全及其他国家重大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作出的并由国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它包括: (一)国防行为; (二)外交行为。 从以上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分析看,很明显其不属于国家行为。 2、内部行为:指双方当事人处于上下级或者隶属关系的,叫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提级、福利待遇等。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和公安交警部门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所以不是内部行为。 3、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这里的法律应作狭义的理解,而裁决应撮广义的理解。到目前为止,笔者没有发现哪一部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终局裁决。即使从广义的法律含义理解,国务院制定的《办法》也仅规定了不服责任认定书,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而没有规定它是终局裁决的行为。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很多人对此观点是两面派的,关键是看最高人民法院如果做出判决已经给出的最后解释。一般是从其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以及要确定公民、法人和组织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来裁决的。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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