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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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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检查、鉴定结论,立即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这种责任认定不具有处分性,对当事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这种责任认定实质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鉴定结论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判定。诚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由于责任认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理,并产生赔偿义务或获得赔偿的权利,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可能,公安机关并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确定事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处理,因此,其责任认定只能视为一种证据,它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进一步处理的依据材料,也是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和法院作出判决时所依据的证明材料的一种。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检查、调查及相关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证明,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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