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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征地补偿方案的,可以提交当地政府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协调后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可以提交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
不同意征地补偿方案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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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方案不同意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方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如果征地补偿方案已经确定了的,可以申请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协调后未解决问题的,可以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被征地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补偿方案而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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