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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方案不同意可以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以交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
对征地补偿方案不同意可以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以交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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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同意征地补偿方案的,可以提交当地政府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协调后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可以提交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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