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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不是拆迁的主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
拆除城市房屋时,与被拆除的人协商拆除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必须签订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除的主体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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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批准执行的,一般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但在实践中,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可能亲自进行强制拆迁。这项工作一般授权或委托给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或拆迁公司,但这些单位不具备法律强制拆迁主体资格。如果他们未经授权或委托就拆除了你的房子,那就是非法强制拆迁。嗯,这个问题在这里为大家解答。了解更多信息,请搜索并咨询张瑞建律师。
按要求进行征用土地公告,举行听证会,做好土地拆迁的调查工作和补偿安置措施,则极易导致拆迁户的抵触情绪,最终导致“剪不断理还乱”的拆迁纠纷
一般而言,拆迁人可根据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以申请强制拆迁,但必须遵守强制拆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拆迁人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载明行政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其自动履行搬迁义务。该裁决书已按送达方式送达。 进行执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作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在场人)、公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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