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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

2022-08-20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2年作出《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军人民事纠纷的管辖规定作出《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为及时化解涉军民事矛盾纠纷,维护部队官兵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全面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涉军案件审判的深入开展,影响涉军维权工作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 新发布的《规定》对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作出了三点规定:一是明确军事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涉军案件实行专门管辖;二是对于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赋予地方当事人管辖法院选择权;三是对于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案件,准许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 此外,《规定》进一步健全了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对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相互移送管辖作出规定:与一般案件移送管辖不同的是,当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而不是由其指定管辖;明确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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