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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本人认为应该是由全体股东或者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多人成立公司,股东姓名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而法定代表人只能登记一个人,并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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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由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转让原则,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股权外部转让受到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二,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来看。这是一个任意的条款,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部转让。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的重要事务、组织和活动做出的规范的长期安排,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当然,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依法对股权转让做出特殊限制,这往往是为了防止公司被个别股东控制,加强公司的人性。
公司章程一般需要股东签字或盖章。股东分为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就是一个个人,如果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股东,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公司章程时,自然人股东需要签字确认。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并且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公司法》上述规定草拟章程,然后调开股东会议修改通过,并由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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