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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
职工的疾病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病假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计算如下:1、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劳动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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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工资 1、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1)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3)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1)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二)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按下列情况,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一、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 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时止。 二、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劳动力恢复后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 三、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残废后丧失劳动力的程度,付给因工残废补助费,其数额为残废前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与残废后复工时的工资合计不得超过残废前本人工资。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而致残废者,其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由残废审查委员会审定。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工伤医疗期间,继续享受原来的工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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