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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
由买受人承担。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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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依法提存货物的,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 2、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您在漏雨前已给过买方书面交房通知,否则您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漏雨系旧房改造引起的,或者系楼上漏水引起的,您可以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标的物毁损、灭失标的物交的风险,在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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