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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户口的农民能否确权原有农村住房?

2024-12-19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地随房走”的基本准则。针对那些原户籍为农业户口而迁移至城镇户口的群体(即“农转非”人员),只要他们仍持有原先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造的住房的所有权,则有权继续享受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然而,如果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发生损毁、灭失等状况,这种情况下“农转非”人员将无法继续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尽管农村宅基地是广大农民群众生活居住的基石,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换句话说,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将失去此类权益。因此,依据上述法规,当“农转非”人员的户口性质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时,他们将自动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无法再享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需要指出的是,建设并栖居在宅基地上的农村住房属于每个公民的合法财产,无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农转非”人员,都应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依据我国严谨的“地随房走”原则,如果“农转非”人员对地上的房屋保持所有权不变,他们应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包括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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